在实务中,债权人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从而使得权利行使受阻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否所有刑事羁押都会导致权利行使受阻,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呢?
张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兴庆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5月,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张某35万元,并承诺限期半年内归还。2020年9月,张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十三年,并入狱服刑。后张某就本案诉至兴庆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35万元。
兴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张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曾某诉杨某、伦某、佛山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部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因经济犯罪被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原告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情形”,驳回了刘某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刘某偿还张某借款。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本案正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作出了相应的判决,通过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量尺度。
下一步,兴庆法院将继续加大对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学习和讨论,并做好类案检索工作,提高审判质效,用心用情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有力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公正,满足人民期盼,促进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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