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强制执行公证事项以后,通常已经没有再次提起诉讼的必要了。
这是因为强制执行公证的设计本意正是为了直接启动执行程序,快速地让债权人获得相应的债务清偿。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如果公证存在任何错误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等情形,都有可能引发对公证效力的质疑与争议。
在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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