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公证,通常来讲其必须满足或符合的条件与要求如下:
首先,债权文书一定要具有支付货币、交付物品以及发行有价证券等实质性的给付内容;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楚明晰,债权方与债务方对于债权文书中所涉及的给付内容均没有任何疑问或争议;
再次,债权文书中应当明确记录,当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时候,债务人愿意接受并遵循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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